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处对已建成的连霍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北收费站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变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6日(20个工作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连霍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北收费站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变动)
2、建设地点:兰州东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兰州东收费站;兰州北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位于安宁区忠和镇兰州北收费站
3、建设单位: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处
4、联系方式:李帆/18993115932
二、项目概况
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826号,本项目建设地点分别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兰州东收费站、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兰州北收费站。项目使用2台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建设单位已于2023年10月31日取得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北收费站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环核审﹝2023﹞33号),之后于2025年4月27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甘环辐证[A4001],活动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有效期至2030年4月26日。
三、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的现场进行了两区划分,射线装置固有安全性、安全联锁装置、紧急止动开关、视频监控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示系统、语音广播设备、辐射监测仪器等均有效。本次竣工环保验收项目采取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一致,符合《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 143-2015)的要求,项目安全可行。
建设单位落实了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辐射防护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在设备正常运行时,职业人员年有效剂量最大为1.47mSv/a,公众年有效剂量最大为0.02mSv/a,能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限值要求及本项目剂量约束值要求,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兰州东和兰州北各配备1台型号为FS2011的便携式X-γ辐射检测仪及3台型号为RAD-35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在X射线检查系统的出束口处配置有辐射剂量监测仪表实时监测输出剂量,在检查系统操作界面上能显示实时输出剂量率、管电压及管电流,满足辐射监测仪器的配置要求。
建设单位已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2套,包括铅橡胶帽子、铅橡胶防护衣、铅橡胶颈套、铅橡胶围裙,铅当量为0.5mmPb,兰州东、兰州北收费站各1套,满足开展辐射工作需要。
四、验收结论
连霍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北收费站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变动)环境保护设施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验收组同意本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附件:
1.验收报告( 提取码: 594r )
2.验收意见(提取码: fs2j)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18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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